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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人權博物館圖書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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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資料及設備遺失損壞賠償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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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布日期:2024/04/21
  • 發布單位:國家人權博物館圖書室

圖書室圖書資料及設備遺失損壞賠償辦法

113.1.28訂定

114.11.19修正發布

一、讀者使用本館圖書室各項設備、圖書資料及非圖書資料,應善加珍惜。如有破壞遺失、撕毀、缺頁等情事,應依下列規定負完全賠償責任:

(一)硬體設備應照定價賠償。

(二)圖書資料應自購相同版本以為賠償。

(三)損壞之設備、圖書資料仍歸本圖書室所有。

二、如無法購得時,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:

(一)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計價。

(二)以「基本定價」者,則依該定價乘50倍為計價。

(三)以外幣定價者,依前一天匯率換算後計價。

(四)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(件)定價者,以平均單價計算。

(五)圖書資料或非圖書資料之附件遺失者,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。

(六)未標明定價之圖書資訊,依下列原則計價賠償:

  1. 中文在100面以下者,每件以新臺幣500元計價,超過100面時,則按面計算,每面以新臺幣5元計價。
  2. 外文在100面以下者,每件以新臺幣1000元計價,超過100面時,則按面計算,每面以新臺幣10元計價。
  3. 國內出版之錄音資料,每件以新臺幣1000元計價;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3500元計價。
  4. 國外出版之錄音、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5000元計價。附件遺失或毀損者,以所屬資料定價之2倍計算。

(七)讀者於辦理賠償書價後3個月內尋獲並歸還原借閱之館藏資料,可帶收據進行退  費程序,逾時或其他情形,恕不予退費。

(八)如有新版,得以新版取代。

(九)賠償金依行政程序繳交國庫。

(十)損壞之設備、圖書資料仍歸本館圖書室所有。

三、讀者外借本館圖書室資料如有遺失,應立即通知本館,取消借閱權利,並於一個月內來館依前項規定辦理賠償事宜。待賠償程序完成後,即恢復借閱權利。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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